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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2日 点击数:

 

南通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含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社会管理保障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掌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内容和要求,明确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在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做到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理解准确,贯彻执行到位。

(二)严格按岗申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要根据人事部门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推荐申报,无岗不得申报。

(三)农村支教要求。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自今年起,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须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申报者须填报《南通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考核登记表》(见附件5),有关学校及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学校(单位)要根据申报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业绩、教科研水平,经考核择优推荐申报。申报推荐工作要做到三公开:申报人员述职公开、申报材料展示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确保申报推荐过程的民主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结果的公正性。凡未进行三公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所有推荐申报材料均须公示一周,无异议者由学校(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以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申报范围

全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三、申报条件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申报者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解除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可初定一级教师。

4)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2.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中小学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成市人社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四轮公需科目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江苏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5.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四、评审条件

(一)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其他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2.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过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2.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2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校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县级三等奖。

3.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三)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另有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奖论文1篇;或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其成果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交流、推广;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已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000字以上。

(四)专职电教人员评审条件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教育资源制作、教育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紧密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教育信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电教研究人员须承担本级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学校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专职从事电教研究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专职从事教育资源制作开发人员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任现职以来,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或每年开发并制作教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在市级评比中获一等奖,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五、教科研材料(论文)报送要求

(一)申报者应提交任现职以来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少于2篇,不超过4篇;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应提交符合论文提交要求的论文不少于3篇,不超过5篇。

(二)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学科知识介绍、习题集、复习资料、辅导资料等性质的出版物;非教育主管部门评选或授权评选的获奖论文;在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三)提交的论文(含教学案例、教育叙事研究),字数不少于1500字。

(四)提交的正式发表的论文、获奖论文所附的获奖证书、教科研项目的批文和鉴定书均需原件。

(五)提交的论文(发表或获奖)同时报送电子文稿,每篇论文电子稿的最后须写上作者、发表(获奖)时间和刊物名称(评奖单位)。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电子文稿由各区教育局对照原稿审核后统一汇总,编上号码、姓名和学科,报送材料时一并报市教育局职称办。其它各县(市、区)电子文稿报各县(市、区)教育局职称办

六、相关事项说明

(一)二级教师、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

(二)申报者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申报材料的时间界限

本意见所列申报人员的年龄、教龄、任职年限、学历、论文材料、表彰奖励、计算机考试成绩、科研成果鉴定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20151231日。

(四)本意见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五)申报者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

(六)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有关对象的认定

1.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含副职),学科组长(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正职)。

2.确系工作需要,学校安排在毕业班任教的学科教师,所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一年按0.5年计算(提供课表)。

3.确系工作需要,学校安排担任副班主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备课组长的教师,所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一年按0.5年计算(提供相关材料)。

4.上述范围的教育工作年限可互通累计,不可重复计算。

(七)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其工作特点,对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正校级领导(含乡教育机构中的正职负责人)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领导(含乡教育机构中的副职负责人)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七、乡村教师评审政策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乡村教师积极性,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精神,决定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在符合中小学一级教师基本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适用范围

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评审政策

1.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加大乡村教师师德素养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3.加大乡村教师学生教育工作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4.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5.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同等对待。

6.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发表的论文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7.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聘长效机制。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

8.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9.取消乡村教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三)界定范围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填报《乡村学校名单汇总表》(见附件6),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八、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登录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在线申报评审职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域名:www.0513zc.com。按照系统要求录入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同时按照本意见规定,提交评审的书面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必须如实填写系统中提供的《中小学教师申报表》,由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后才可提交打印。《评审表》中凡申报者本人填写的栏目,须经学校有关部门逐项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字、盖章。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将系统中本地、本校申报人员信息导出汇总,核对申报材料,做到准确无误。

(三)每位申报人填写的《申报表》、《简介表》、《教科研材料(论文)申报表》一式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专人对照原件逐一审核,审核人签字并加盖验证章,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报人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资格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一经上报,一律不得作任何更改和补充。

(五)申报材料除《申报表》、《简介表》、《教科研材料(论文)申报表》外,其余材料按附件1要求装订。每位申报者将所有申报材料整理后,装入材料袋,并在材料袋底部附上地区、单位、姓名、申报学科等信息。

(六)报送时间。

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及市直学校(单位)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书面材料于929日报送市教育局职称办(南通市招生办三楼),同时报送申报人员汇总表及使用EXCEL制作的电子表(附件5)。其它县(市、区)学校书面申报材料按各地教育主管部门通知执行。电子邮箱:ntjyszc@163.com

九、初定工作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必须登录系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初定申报表》,一级教师职称初定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二级教师职称初定由各县(市、区)和市各主管部门(机构)审定。网上申报时,应在评委会下拉框内选择与初定资格级别相应的认定机构。正常初定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十、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职称办负责解释。

附件:1.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民意测评、课堂教学满意度

测评汇总表

3.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论文申报表

4.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5.南通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考核

登记表

6. 2016年南通市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1(非乡村教师)

7. 2016年南通市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2(乡村教师)

8.县(市、区)乡村学校名单汇总表

 

南通市教育局     

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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