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依法实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等精神,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

2.学校建设情况。本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教学设备设施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3.办学管理情况。本年度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社会评价等情况。

4.学校安全情况。本年度消防安全设施到位、专人管理、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三、年检时间

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所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参加的年检动员大会。会上要组织学习国家、省、市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报上年度本地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民办教育机构涉及的管理规范作辅导。

第二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自查上报材料阶段。

各民办教育机构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2015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1,1份);

2.根据南通市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评估细则(试行)所打的自评分(附件2,1份));

3.2015年度工作总结(1份);

4.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如有变更事项,同时附正本原件)。

6.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

7.教育机构年度开设课程及任课教师表(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凡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16年5月20日前报送审批主管机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年检。

第三阶段:5月21日至6月10日,检查考核阶段。

各民办教育机构将年检材料先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社会事业局。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检查组,审核所属办学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并进行逐校实地检查。

第四阶段:6月11日至6月20日,公示阶段。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均要向社会公布。

第五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验证阶段。

经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经检查需要整改的教育机构,限期整改,延期验证,未经复查合格,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主动放弃年检、经检查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教育机构,注销其《办学许可证》,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四、有关要求

1.各民办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科学安排时间,确保年检工作及时、顺利完成。

2.各地对本年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要重点对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可在网上查阅下载),进行逐项落实,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责令限期达标,直至取消办学资质。

3.各民办教育机构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息表》(附件3)、《民办幼儿园信息统计表》(附件4)、《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信息统计表》(附件5)报送我局教育处,同时按规定格式发送电子稿(邮箱:519593453@qq.com;电话:85924355)。

4.市局将于下半年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抽查3个机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

1.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2.南通市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评估细则(试行)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息表

(附件请在南通教育网http://jyj.nantong.gov.cn下载)。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16年4月18